德国是最早实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实施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1972年,原西德政府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拉开循环经济立法的序幕。
1991年6月,德国颁布实施《废物分类包装条例》,该条例旨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于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包装废弃物,规定必须再利用或循环。
1996年10月,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确立了德国循环经济的总纲,该法要求所有资源必须尽力减少用量。列入循环经济回收利用的产品有:除包装废弃物外,还包括废汽车、废旧电子器件和电子设备,废旧电池,生物废弃物,建筑或拆毁废墟,废地毯和纺织物,废木柴等。此后还出台了废车限制条例、废弃电池条例等专项产品的实施条例,以逐步完善该法。
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根据此法从事再生能源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该法进一步促进了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