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矿井探放水制度:
一、在有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都要坚持超前钻探。
二、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四、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五、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六、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
七、探放水时,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