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过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投入使用,按照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