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穿山甲在我国属于二级保护动物,它还列入实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条例(1992年)和濒危野生动物和植物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2、除不丹外,穿山甲在亚洲的所有产地国家,均将穿山甲列入保护动物,禁止进行穿山甲的猎杀及商业活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2002年也禁止任何穿山甲的国际贸易活动。
3、穿山甲的繁殖比较缓慢,每年一胎,每次通常只产一仔,偶产二仔。因此在遭到大肆捕杀后极易灭绝。虽然穿山甲在亚洲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巨大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发挥足够有效的作用。其在亚洲的很多地区已经基本灭绝,在柬埔寨、越南和老挝的森林中,穿山甲也已经所剩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