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收集其它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查、鉴定后应当立即反还。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河南省道
《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收集其它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查、鉴定后应当立即反还。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河南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