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第一条必须持证上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作到以下几点:
第五条上班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穿戴要整洁,女性披发不出帽,不得穿拖鞋上班。
第六条工作人员“四勤”制度:
(一)勤洗手和剪指甲;
(二)勤洗澡;
(三)勤洗衣服和被褥;
(四)勤换工作服。
第七条工作人员“四禁”制度:
(一)操作时严禁随地吐痰;
(二)严禁在开饭时挖鼻孔、掏耳朵、剔牙,不许对着食品打喷嚏及大声说笑;
(三)严禁用手直接抓食品,不得让顾客用手挑选。
(四)严禁戴戒子上班。
第八条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