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
3、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
3、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