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由于英国法律是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相对“衡平法”而言)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又称普通法系。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独立后它的法律基本仿照英国法律,被认为是英国法系中与英国法并列的两个支系之一,故这一法系还称英美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英、美外,主要是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诸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在法的渊源、法的部门的划分.乃至诉讼形式和法律术语等方面有着种种差别,但其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