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几种: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
3、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另一方;
5、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