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证据不充分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被告人死亡的;
(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五)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八)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九)没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