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3)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4)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5)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3)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4)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5)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