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不可进行买卖,由于使用权房不属于产权商品房范围,业主拥有的不是产权,而是使用权,在交易过程中会遇到户口的问题。房屋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签约租借等方式获取,相对房屋产权来说,它只有住宿、存储、做厂房商店等使用途径,不可以随便损坏或出售给他人。转让使用权房应首先签订书面合同,包括《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进出户情况表。随后,须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形成书面意见,即取得物业公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接着,到所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登记,一般房地产管理机构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20日内完成。在当事人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准予的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后,7天内持有关文件向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最后,办理资金托管,全部房价款需要存入公有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指定银行。银行开具的存款单必须是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不得转让和质押,期限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