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表现形式。补偿协议是否能够采用口头形式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房屋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能够协议的,应当订立书面的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