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八项中,(一)、(二)、(三)项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其余条款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合同法》分则中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八项中,(一)、(二)、(三)项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其余条款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合同法》分则中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