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财产。
这些财产中可能有大部分都是属于债务人所有,但也可能有些财产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通过管理人予以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