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法律规定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