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共修改了六次,具体情况如下:
1、1999年,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3、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4、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3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6、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