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放弃的债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