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遵循什么原则?

2024-02-29 00:00: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实施六年后,对施暴者的惩戒措施在多项法规与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但有数据显示,对受暴者的救助和庇护环节仍有改善空间。

对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安庭在《健全涉拐卖、家暴、虐待等受伤害群体救助庇护体系》提案(下称“提案”)中指出,民政部门建立的庇护所形式较为单一,服务有所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暴受害者需求,建议增设专门经费和部门加以改善。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在部分省份的反家暴条例中,也有涉及规范庇护服务的条例。据全国妇联数据,2016年全国共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

安庭在提案中指出,目前以公益机构为主建立的庇护所能够长期运营的屈指可数;而以民政部门为主建立的庇护所形式较为单一,服务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暴受害者需求。在庇护所期间,他们还需要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服务、就业指导等方向的救助。

安庭认为,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有五点,一是缺少长期运营庇护所、其次不少庇护所的入住率低、求助人不愿寻求庇护服务、庇护所覆盖地区有限、以及求助诉求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有数据也佐证国内庇护所利用率这一点。据全国妇联数据,2015年我国全年提供了149人次的庇护服务。据媒体此前报道,北京顺义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在三年多时间里,其家暴管理中心仅接收两例庇护救助案例。

而2016年一份上海市反家暴庇护所制度实施现状的调研报告则显示,仅13.7%的民众表示听说过庇护所,而85.6%的人表示遭受家暴时愿意接受庇护所救助。

对此,安庭建议由民政牵头,妇联、公安等部门配合,并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设专门经费和部门,提供场所进行救助和庇护。以庇护所作为救助环节中的介质,利用庇护所为求助者提供医疗、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向的救助,让其真正有能力脱离家暴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