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应将其静损失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注意区分以下四种与存货有关的特殊情形:
(1)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记入存货的成本,不合理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
(2)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3)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转入“营业外支出”。
(4)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存货毁损指的是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存货损失。企业的各种存货发生毁损,应以该项存货的成本价扣除回收的残答值以及应由过失人赔偿部分,按实际损失数列为当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