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类型是: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