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
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