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而出资是要求将相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才算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由于划拨土地的特殊属性,很难将其直接变更到目标公司名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出资人欲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应由国家收回直接作价出资或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能办理出资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可见,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往往存在出资瑕疵,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正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无法补正的,将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