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转业费结算
计划分配三项:生活补助、安家补助、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四项:生活补助、安家补助、住房补贴、自主择业补助。
一、生活补助标准
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无工资,8-9周年的,发给本人3个月的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
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军龄按周年计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计。
二、安家补助标准
连续军龄14周年以内的,发给本人4个月的工资。
从第14周年的起,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