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2024-02-29 00:00:00

法院不当庭宣判,是因为宣判需要慎重。

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定期宣判。

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法庭的审理,很快就能够分清是非,那么法庭都会当庭宣判。

但是对一些案情复杂,或者是重大疑难的案件,法庭一般都会采取另行择日宣判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经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中,如果法院对案件的事实情况,经过调查已经可以进行判断处理的,是可以对这种案件,进行当庭宣判的处理。还有一些案件,因为审查的过程是需要,交给审判为运回去处理的,或者是不能马上对案件进行判决的,需要再对案件进行商议的处理,这个时候就会指定一个日期,去进行判决处理。从而形成了,有的案件不能够当庭进行宣判。

针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接下来我们来对当庭宣判的案件,进行一个简单的了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晰的,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处理的,如果案件的事实情况并不是那么的清楚,当场是不能够对案件进行宣判的;当庭进行宣判的案件必须死在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在别的场所是不可以的;当庭宣判的案件一定是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庭审,在这之后对案件进行宣判处理的,这样的案件才可以进行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案件时有处理原则的。属于民事判决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告之后,除了特殊的法律上面的原因,是不可以再对案件的结果进行更改的,如果要更改宣判结果,也必须要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去执行。这体现了当庭宣判的原则,也就是一个案件一次审判的原则。

当庭宣判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宣判的内容,应该与判决书当中的案件内容,是一致的,如果发现判决书当中,所陈述的内容,与人民法院进行宣判的内容,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不可以未经过法定程序,对判决书进行修改。具体的执行情况,应该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具体的情况告知负责二审的人民法院,由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