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