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诈骗,严格地说来是男女一方或双方以借谈恋爱为名、行诈骗钱财为实,也就是恋爱是虚情假意逗你玩,骗你金子才是真真切切。生活中,有些渣男打着“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旗号同时与多名女性“恋爱”,不择手段、挖空心思向“女友”借钱。一旦巨额财物到手,玩失联。这就是典型的恋爱诈骗。
不立案原因
一是没有犯罪事实。在恋爱中赠送财物,系自愿行为,事后双方有纠纷,也是民事纠纷。二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诈骗案件需要什么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具体手段、经过、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去向;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5、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特征、衣着等的了解情况;
7、问明所骗取的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8、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
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询问事实情节、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实施诈骗行为所使用的工具、赃款、赃物应当拍照附卷;
2、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技术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辨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受害人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