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孩子的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