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一付一,英文是One to one,是承租方在支付第一个月的房租的同时还需再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一般出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用来保证在租赁期间不会损坏房屋的设备,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房屋设备的损坏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退租,则保证金将不会退还。当租赁期满时,出租房应将押金退还给租赁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
承租方在支付第一个月的房租的同时还需再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是用来保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会损坏房屋的设备,如果承租方因个人原因造成房屋设备的损坏或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退租,则保证金将不会退还。
在很多租房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在签订合同后,需要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合同到期后,房东还回押金,但是如果租赁期非正常中止,或者实际租赁期短于一年,即罚没押金。这是基于双方协商的结果。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考虑到承租人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租赁合同的签订主要是考虑到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这种目的和需要是会发生变化的。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使租赁合同成为束缚承租人自由的枷锁。因此,在承租人一方具备正当事由,不需要再继续承租房屋时,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虽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提前通知出租人,使出租人有所准备,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找寻新的承租人,避免因房屋闲置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一个月的押金也是一种财产的抵押方式。
在合同终止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有义务返还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如果发现有遗失、短缺或者非因正常使用消耗而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就有关损失从押金中扣除。但是所扣除部分不应当超过损失部分,不可以以财产损失为由,不进行评估就全部扣留押金,反之,如果损失大于押金数额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对超过押金部门的损失继续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