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事比的注音是:ㄐㄩㄝˊㄕˋㄅ一ˇ。
决事比的拼音是:juéshìbǐ。结构是:决(左右结构)事(独体结构)比(左右结构)。基础解释是:汉代的判例汇编。引证解释是:⒈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引《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颜师古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贾公彦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网络解释是:决事比决事比也称比。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即已判决的典型案例汇编后经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的依据。它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若今律其有所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7、综合释义是: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颜师古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贾公彦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决事比[juéshìbǐ]。8、其他释义是:1.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决事比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 【点此查看决事比详细内容】
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决事比[juéshìbǐ]⒈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二、网络解释
决事比决事比也称比。汉代法律形式之一,即已判决的典型案例汇编后经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的依据。它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若今律其有所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三、综合释义
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颜师古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贾公彦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决事比[juéshìbǐ]
四、其他释义
1.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五、关于决事比的成语
比肩而事 比物属事 比比皆然 比比划划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纳屦踵决
六、关于决事比的词语
连类比事 比肩而事 比物假事 属词比事 比类从事 属辞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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