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定”的原则进行。在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对照市委组织部确定的分类定级参考标准,采取“基层党组织自评、上一级党组织复核、党委审定”的程序进行;
2、基层党组织自评:各参评基层党组织,由本党组织书记召集,组织召开会议,对照分类定级参考标准,根据自查情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自评,根据综合评分,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提出定级意见,90分以上为“好”,80至89分为“较好”,60至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3、自评后,填写《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审核表》,上报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