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中华民国初年,行政区划沿袭清朝。后历经变动,又由于战乱或时局原因,区划不常固定;1945年收回台湾省,1946年外蒙古独立。至1949年全国依法共有35个省等50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曾一度是大行政区,后历经多次变动,1965年基本稳定下来;1988年设立海南省。
全国共有23个省。
23个省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5个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个直辖市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省份即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省相同行政区的总称,为一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制度简介
自元代开始,中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行政区划制度,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因此称为行省(省)制时期。此时期从13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
省名起源甚早,魏晋时期已有尚书省、中书省之称,然皆为中枢要署,不直辖地方。隋文帝于开皇八年(588年)伐陈,曾置淮南行省于寿春,但不久即废。金入主中原之初,曾出现过行省制度,在外地设立行尚书省,但为时短暂。蒙古人兴起之后,仿金实行行省制度。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
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若干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
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其间从伐金到灭宋,历经70余年,平宋以后成了元朝的行政区划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