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签了五年最低服务期限,原则上是不能再考的,考的话必须经过单位同意,这也是设置这个服务期限的意义除非你辞职再考,但是体制内辞职和企业不一样,辞职也需要单位同意才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报考时,对应岗位都有相关的说明,需要在本岗位上服务的年限。这里不同的是要看你的单位是不是属于参公或者是非参公。
若是参公事业单位,则严格意义上是不能中途离职或者考取公务员的,不过现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比较包容,争得单位领导同意的话,并经过了事业单位的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事业单位人员才可以报考公务员或者离职。而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编制分类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设区市的城管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
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岗位标准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