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21天(含公休日6天),每周7天(只有5个工作日),三周就是15个工作日。
可以理解为:连续时间累计中除休息日后达到15天。
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为:5天。
(原则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为工休日——完全适用国有机关和事业单位)
(企业除外: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全年的法定工休日为:104天(12个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对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可适用于忙季工作时间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于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影响有限;在月薪固定的情况下,对于个人收入也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至于对加班费等收入的影响,要待通知转发各地后,由各地出台具体执行方法作规定。
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
2、缩短工作日
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有如下几种。
(1)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8小时的。
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害有毒、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近年来,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办法,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均为繁重体力劳动,依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
(2)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为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
还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3)女职工哺乳时间减少1小时。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一般规定,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为保障其健康成长。
3、延长工作日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时数的工作日。对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可适用于忙季工作时间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4、无定时工作日
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如,某些领导人员及其助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森林巡查人员等职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实际上无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是适用于标准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