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