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需要预缴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土增的减免税规定比较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