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渗漏是由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渗漏是由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