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合同纠纷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人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的经营资源,商业特许经营要求特许人在一个固定的市场、一段固定的时期内将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中的特许经营资源并非仅仅指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产品、专利、专业技术等中的某一项,而是他们的某几项或者多项的组合,并且这个组合已经被市场证明是成功的。也就是说一般在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合同处于初级履行阶段,加盟人要求不再继续履行加盟合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加盟费用。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