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和成本模式,若有折旧计提,则为成本模式计量。
其折旧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是资产类科目。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期间不折旧不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下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一)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确认条件与企业的一般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同,并无特别之处。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
1、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以租赁开始日为确认日;
2、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以企业管理当局就该事项作出正式书面决议的日期。
3、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