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预售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同时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因此,公寓预售必须要办预售许可证。
除以上规定外,《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其他规定,具体为:
1、严禁捂盘惜售行为。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分批次推出销售商品房。
2、严格商品房价格明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在公开销售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3、严格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明示“五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售和待售商品房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