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司法的相关词语是:委任司法、委委屈屈、委委蛇蛇。
委任司法的拼音是:wěirènsīfǎ。基础解释是:司,就是执掌的意思。类似名词还有司机,司炉,司令,司号员等等。关于司法部与法院的关系,北方狼回答得很准确也很精确。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一直以来在行政法学界存在争议。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并把它纳入行政法学体系之中,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来研究。
委任司法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 【点此查看委任司法详细内容】
是个名词。如果细分到词素,这两个字是动宾关系。司,就是执掌的意思。
二、基础解释
司,就是执掌的意思。类似名词还有司机,司炉,司令,司号员等等。关于司法部与法院的关系,北方狼回答得很准确也很精确。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一直以来在行政法学界存在争议。绝大多数人认为该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并把它纳入行政法学体系之中,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来研究。
三、综合释义
其实,立法权、行政权由哪些机关行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哪个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都必须尊重该权力的特性和遵循该权力行使的规律。对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把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或准行政行为是有不同看法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司法行为。首先,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为界定为准行政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固然比较全面,但不可避免地弱化了甚至掩盖了其司法性,强化了其行政性。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含糊不清、左右摆动,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存在种种问题,理论上的模糊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次,从行为的属性上看,司法的本质在于解决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宪法纠纷等。衡量一个行为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不是看这个行为是由谁行使的,而是看它是什么属性。难道行政机关没有民事行为吗?为什么不说它是行政行为呢?司法机关没有行政行为吗?为什么不说它是司法行为呢?再次,从西方国家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都未改变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司法性质,更没有不遵守司法的规则。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都是如此,人们甚至为弄清一个机构到底是法院还是行政机构而犯难。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个机构是解决纠纷的,而解决纠纷就需要这个机构有独立的地位,有职业化的人员,有适合解决纠纷的程序。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那么,行政机关来司法就必然会出现公正性危机。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称之为法院的机构不具备这些条件,由它来司法,也和行政机关一样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四、关于委任司法的成语
原原委委 委委屈屈 委委曲曲 委委佗佗 任劳任怨 任怨任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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