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
2、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即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
3、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之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与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
4、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