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可以凭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补领新的身份证,规定60天以内可以领取新身份证;加快办理证件大约需15个工作日左右。如果当事人应急使用,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规定1到3天可以领取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丢了需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地的需要本人去,异地的可以不用本人去,找人代办。需要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办,然后拿回执单,届时本人凭回执单去派出所领取。
异地身份证补办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其中委托书的内容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申领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两张,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