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老板最怕的是,面临按照法律程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或待遇。有法律程序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发生工伤事故老板不予赔偿的,可以按照流程申请工伤鉴定,之后的赔偿金额可根据鉴定等级出来后才能确定,如果老板不能按时赔偿,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然后双方进行协调,如果老板依旧不赔偿,那么就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典型情况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此时职工从事工作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往往需要从事诸如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这时职工虽然还没有进行实际工作,但是这些工作为职工实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与工作存在直接联系,因此,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这些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国际惯例。但是,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陈某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中,法院认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规定包含了两类情形: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受到第三人暴力侵害的情形;第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形,如地震、火灾、洪水、雪灾、雷击、车间房屋倒塌等导致的意外伤害,等等。例如,用人单位的保安为了阻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闹事,与闹事人员发生冲突,被闹事人员殴打致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闹事人员为了报复保安,在保安回家的途中将保安殴打致伤的情形则不得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