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和费用确认,应遵守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
对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即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和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方可确认为收入。对跨期的长期工程(含劳务)合同,一般应录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对费用的确认,应以是否与确认的收入相关联为基本衡量标准。对一切预支的成本或费用,要递延到有关的收入取得时,才能计列;而一切同本期收入有关的未来费用,则要在本期内预提;对预期经济利益业已消失的原确认资产,应确认损失。在会计确认的一般原则上,西方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稳健性原则对其进行调整。即对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应予充分估计;而对可能收入或利得,一般则不予估计,或必须十分谨慎地加以估计。我国企业具体会计准则吸收了西方会计规范中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