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为明清时期北京官话,在1909年时被清廷规定为“国语”。之后历经北洋政府、民国政府包括新中国成立后,虽个别注音经过调整,大体上没改变,一直将其作为国家官话来使用。1956年2月6日,国务院补充普通话定义为:以北京语音为基础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普通话为明清时期北京官话,在1909年时被清廷规定为“国语”。之后历经北洋政府、民国政府包括新中国成立后,虽个别注音经过调整,大体上没改变,一直将其作为国家官话来使用。1956年2月6日,国务院补充普通话定义为:以北京语音为基础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