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地面积没有一般标准。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院落用地面积和共用土地分摊面积等全部使用面积。
相关说明
1、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院落用地面积和共用土地分摊面积等全部使用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4)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5)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2、组成:房屋及其附属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丘。
一般房屋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一般房屋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为20%到26%,房屋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也称为建筑密度,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居住建筑密度指标,取决于包括院落的组织,绿地所占的比率,气候、防火、防震、地形条件等对住宅建筑布置的要求,以及建筑层数、层高、房屋间距和排列方式等各项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建筑层数愈高,建筑密度愈低。根据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居住建筑密度是:4层楼区一般可按26%左右,5层楼区一般可按23%左右,6层楼区不高于20%。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标准
我国人均居住用地面积的标准是40.8平米,且人均居住用地面积越来越大。一般来说,这部分面积主要包括:住宅用地、怄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面积等。人均居住用地的面积标准是有变化的,而且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用地面积标准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