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币可以在银行调换,残币不宜再继续流通,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残币兑换方法: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