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是损伤与疾病的参与程度,按照损伤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5个等级。
1、损伤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纯损伤引起的疾病,损伤参与程度为百分之九十六到百分之百,损伤与疾病为为完全作用。
2、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独自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共同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百分之四十六到百分之九十五,损伤与疾病为相等作用。
3、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程度为百分之十六到百分之四十四,损伤对疾病为次要作用。
4、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损伤与疾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轻微因素,外伤参与度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损伤对疾病为轻微作用。
5、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损伤对疾病为没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