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指通过销售点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